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4、特殊旅客购票乘船管理规定为保障孕妇等特殊旅客乘船生命安全,特对孕妇等特殊旅客搭乘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船舶往返珠海至香港的条件做出如下规定:孕妇怀孕期超过8个月至9个月内的孕妇一般不予购票乘船。
5、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船舶靠码头接岸电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护港口码头、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港口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和维护岸电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船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船舶管理单位负责船舶岸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当船舶停泊码头期间,有关规定不允许使用船舶自身带的发电系统,以免对岸边环境造成污染。而必须接入变频岸电电源进行供电,通常码头上使用的变频岸电电源仅为本码头供电所以岸电容量,一般为单台容量在3000KVA以下。
与相关部门或码头管理方联系沟通,了解限制接岸的原因,听从指示,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处置。根据船只需要,自备发电机或者申请码头提供物资和设备,满足船只对电能的需求。在船只满足停泊和靠泊条件的情况下,视情况选择转移到其他码头或联系船公司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需要登记办理后才可以。买游艇需要办理船舶登记,办理船舶登记入户程序需与海事、船级社、交通等部门打交道。购买人须先到海事部门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船名,再向船厂订购。船名如同汽车牌号,为独一性。船出厂后,海事部门核准船舶的购买合同等文件后,才发放船舶所有权证书。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游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东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游艇俱乐部、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游艇驾驶员。
第十一条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
而且自己装备也是极其全的,什么皮划艇、救生衣等等可以说是全副武装。另外杨先生也表明到第1次划船下班那次也是先考察了一下下水点和上岸的地方,允不允许我上下。在此期间也查过相关资料,我国确实没有明确禁止或者说不能在护城河滑皮艇的相关法律以及管理规则。
法律分析:国外游艇有没报废年限,国内的,在船舶上有报废的年限大多都是30年,不同的河流区域,报废年限也不相同。. 因为国内的游艇制度不完善,所以没有具体的说明,通常是划在船舶一起管理的。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3、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