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3、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4、第九十三条着重于渔船的管理,渔船的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渔船间的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专门规定。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则有所不同,其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方面,依然需要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
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获得中国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进行客货运输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这类船舶需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记录进出关境的海关监管事项。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五)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第九条 在同一航次连续到达我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港口的船舶,船长应当负责将海关交给他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的海关。船舶在我国各个港口间航行途中不准驶往外国。第十条 船舶到港后,在海关检查船舶和船员行李物品完毕以前,船员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船。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管理需遵循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航标时,需提供技术资料并签订协议,维护管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桥区水上航标维护费用,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负担一半。
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第七章中,明确规定了对各类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变更航标配布图,及调整固定标位的重点航标时应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单位。第十六条 航标设置应以批准的航标配布图为依据,做到所设航标位置正确,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第三十四条 专设航标的管理应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委托方必须提供与设标有关的技术资料,签订委托代设、代管的协议,负担航标设施和维护管理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在航标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影响其工作效能的竹、木、高杆作物及水生物和设置渔簖、渔栅、渔网等;不得堆放物件或修建建筑物和其它标志。对影响航标发挥正常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妥善遮蔽。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保护海洋的措施
控制海洋酸化:减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减缓海洋酸化的进程。加强监测和研究,提高对海洋酸化的认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应对其影响。 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国际组织、政府间合作和多边协议,加强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共享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推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协调和改善。
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可以保留自然资源的丰富性和海洋天然的本底,保护海洋原始的面貌和状态,保护物种原有特性不至丧失;能保护、恢复、发展、引种、繁殖生物资源,能保存生物物种的多样性,能消除和减少人为的不利影响。
减少塑料污染: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积极参与塑料回收,拒绝一次性塑料,如塑料瓶、塑料袋和吸管,以减少海洋塑料垃圾。 保护海滩生态:离海滩时带走个人垃圾,并协助清理他人遗留的垃圾,参与海滩清洁活动,支持海洋无垃圾倡议。 倡导企业环保责任:鼓励工作单位或商家采取环保措施,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保证航行安全,加强沉船的打捞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军事舰艇和木帆船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内河的沉船, 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都适用本办法。
2、法律分析:沉船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否则,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可以进行打捞或者予以解体清除。沉船所有人应当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打捞计划和完工期限。
3、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4、第八章 打捞清除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渔业船舶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检验程序,确保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能力,以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第五章主要涉及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首先,对于某些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检验,这些情况包括: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批准,违反了相关制造、改造规定,未按规定维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应予报废的船舶(第二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营运检验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规定,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定期接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常规性检验,这一检验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要求。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时间申报检验。